前晚的讀書會討論的是C.S.Lewis 的Mere Christianity這本書裡面的兩個章節,標題分別是性道德觀和基督徒的婚姻觀。我通常都是拋出一些討論問題,讓成員們事先準備,到時候就直接討論這些問題,結尾再試圖總結。因為有一些成員不能到場,又對這一次的一些問題感到高度興趣,希望我能整理出討論的結論分享。
既然有這樣的看重和期待,我實在也怠慢不得。但我的難處是,不敢確定寫出來的東西能不能代表我們眾人的結論。其實有些東西並沒有結論。因此特此聲明,此處只能說是我個人經由討論後整理出來的一些自己的心得,絕對是有商榷餘地,絕對不是教會立場,也絕對不能代替教會的教導。
首先必須要仔細閱讀的經文至少有兩處:
瑪竇福音19:1~12
格林多前書第七章全文
基督徒的婚姻觀是非常不討好的。為什麼不能離婚?為什麼要從一而終?為什麼不能有婚外的性行為?為什麼不能同居?先試婚避免誤入歧途有什麼不對?
首先要確立的是一個基督徒的婚姻和世俗的婚姻有本質上的不同。
1.基督徒的婚姻是盟約(Covenant),而不是契約(Contract)
聖經根據:創2:24; 瑪19:4;格前6:19,20
盟約和契約的差別是,盟約是被加在我們身上的,我們無法改變。契約則是平行關係,人只要雙方同意,可以改變約定內容或存廢,世俗的約全部都是契約,因為人之外沒有更大的東西可以加什麼在人的頭上。而盟約只存在於天主和人的關係中。婚姻看似個人自由的選擇,但實際上是在獨身和結婚之間選擇個盟約關係,應此還是天主加給我們的。天主沒有給我們第三種盟約關係。而身體,往往被用來代表這種不可分離的,不由自主的關係。
2.基督徒的婚姻是天主所設立的永恆關係。天主所設立的,人不能改變。
聖經根據:瑪19:6; 格前7:4;
因為這盟約的不可改變的性質,當然在人就是永恆的。
3.基督徒的婚姻是聖事(Sacrament)
聖經根據:格前6:16,17; 弗5:22~33
這是天主教的教導。前面已說過婚姻是盟約關係,還有更大,更全面的盟約關係,就是天主的創造,而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則是最終恢復天主的創造的進行式。聖經裡以婚姻觀係代表基督與教會的關係多到不能推諉,因此天主教相信婚姻關係是一個聖事。做為聖事,婚姻就成為我們與天主的關係的見證,也是天主賜下的屬天的糧食,讓我們靈得飽足,生命得成長。
4.性只能存在在基督徒婚姻之內。出了婚姻的範圍就是犯姦淫。格前7:1,2;7:8,9
從以上基督徒婚姻的本質意義上,就不難解釋基督徒的婚姻觀。
為什麼不能離婚?為什麼該從一而終?應該這麼說比較準確:如果是天主所設立的婚姻,人離得了嗎?“離婚”這個詞可以說只限定在世俗的婚姻關係。這要分兩方面講。如果我的婚姻只是世俗的婚姻,則離婚與否都不牽涉到玷污天主的婚姻聖事,而要判斷離婚這件事是不是對的,是按公平或公義的原則。這是為什麼保祿說,如果對方不要分開,就不要分開,但如果對方執意要分開,就分開(格前7:12~16)。換句話說,要在“契約”上無愧,沒有虧負對方。但是如果我的婚姻是天主經由教會所設立的,那就不再是契約,而是永恆的盟約,不是我可以分開的了。即便我辦了離婚手續,那只是世俗的婚姻結束了,天主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。夫妻結為一體不是隨便說說的。這是個什麼狀態呢?這就好像硬把一個身體剖成兩半。這也是為什麼離婚後再結婚算是犯姦淫,因為我還在婚姻關係之內。這就好像讓左手和另一個人綁在一起,而右手又和另一個人綁在一起。而這個身體,是聖事,代表了基督與教會的關係。這樣的把婚姻關係這個身體剖開,就好像劈開耶穌的身體。我們和天主的關係是什麼光景呢?這是為什麼離婚的人是不能領聖體,除非他悔改而且恢復關係。
為什麼不能有婚外性行為?為什麼不能同居?先試婚避免誤入歧途有什麼不對?這就牽涉到基督徒的性觀念。其實很簡單,性是婚姻關係豐富內涵的一個元素。只有在婚姻關係裡,性才帶來生命的豐滿,才光榮天主。把婚姻聖事的一件神聖的元素抽離出來隨便把玩,就是婚外性行為的實際光景。同居也好,試婚也好,一夜情也好,都是處在同一個光景裡。如果婚姻聖事是基督與教會的關係的見證,婚前性行為就是褻瀆了這個關係。我們可以想像一下,把祭壇上的聖杯拿來當作請客用的雞尾酒杯(絕對酷!),那是什麼光景。
有沒有一種感覺?基督教可真是作繭自縛了!這麼食古不化的禁忌,完全脫離現實,而且還違反自然!很好,我們要觸到信仰的核心了。是的,神性(Divine)本來就不是自然(nature)。的確,基督教這一套,不信的看起來保證是荒謬到底。所以耶穌說:“這話不是人人所能領悟的,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,才能領悟。因為有些閹人,從母胎生來就是這樣;有些閹人,是被人閹的;有些閹人,卻是為了天國,而自閹的。能領悟的,就領悟罷!”。這句話裡有非常深刻的真理,涉及兩條完全不同的道路,有時很靠近,有時離得很遠,非常容易混淆。
我們知道人類是處於一個墮落的狀態。但即便在這墮落的狀態,人類憑著天主給的恩典,按自己的邏輯,所發展出來的東西很多在外表上與天主的屬天(divine)恩賜所設立的東西很雷同。例如,人類社會也發展出與基督教很類似的貞操觀念。但這兩種貞操觀念,看起來一樣,背後的動機和道理完全不同,甚至完全相斥!人類社會的貞操觀念,是社會秩序的考量,甚至是生存的考量,是在解決問題。如果問題的性質變了,解決方案當然跟著變。所不變的是,人永遠是最終的裁判。因此,“啟蒙”的人類社會,看到貞操觀念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再存在,當然就判定貞操不需要存在。這叫“與時俱進”。婚姻觀也是一樣。現代社會中婚姻所發揮的角色已經不一樣了,當然婚姻觀也就不一樣。所以我們會看到,過去的世俗傳統和基督教接近,現在世俗傳統在“更新”(或“瓦解”,看你站在什麼角度),而基督教沒變,就讓基督教看起來特別固步自封。主流的世俗思想就是以“自然”為出發點,所以獨身好可憐,好違反自然。壓抑性需求也當然是違反“自然”。試婚是再實事求是不過的了,可以避免個性不合而離婚。基督教從不否定自然的本能,但相信本能有榮耀天主和不榮耀天主的使用方式。基督教也講事實求是,只是對“實事”的認識不同,基督徒的實事(reality)是一種對真理的認知狀態,也是一種和天主的盟約關係,能不受本能的轄制,能自由的發揮本能光榮天主是真自由,這須要天主的恩典。“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全有益;凡事我都可行,但我卻不受任何事物的管制。“(格前6:12)
其實這中間有個誤區。因為世俗傳統過去與基督教接近,我們就誤以為過去的世俗傳統是對的,而現在越來越錯。其實這個理解沒有抓到基督教的精髓。世俗的軌道和屬天的軌道,從來就沒有交會過,頂多是曾經共用一條隧道而已。就好像選擇獨身,有不得已的(天生,後天),但也有出自光榮天主的意願的。二者都是行獨身之實,但完全不同。世俗的婚姻和天主的婚姻的天壤之別,也是如此。
而這種分別,真的就是“能領悟的,就領悟罷!”。不論在婚姻中,或在獨身中,對基督徒都是一生的負擔。但基督徒因為這份能領悟的恩賜,讓我們不但沒有哀怨,反而有自由能發揮天性在榮耀天主的地方。世俗的傳統禮教,雖滿足了社會需要,在個人則經常是損失,並不圓滿,因為沒有這份屬天的恩賜。現今基督徒被理解成傳統價值的捍衛者,真是誤會了。基督徒是屬天價值的見證者,屬天價值則是恆常,而且新鮮的。